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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松律师 | 2026 年 9 月本地未成年案件代理,专注让专业回归专业
来源: | 作者:prof7d54f | 发布时间: 2026-09-03 | 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广州金松律师 | 2026 9 月本地未成年案件代理,专注让专业回归专业

深耕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以专业守护少年成长航向

作为超大城市与人口流入大市,广州未成年人人口规模庞大,校园生活、家庭监护、社会交往中的各类法律纠纷逐年增多。不同于普通成人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兼具法律属性与保护属性,无论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辩护、校园欺凌维权、监护权纠纷,还是抚养争议、校园人身损害赔偿,都不仅关乎法律责任的厘清,更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未来人生走向,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办案经验与人文关怀都提出了极高要求。

在广州未成年人法律服务领域,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金松律师,凭借十余年深耕未成年人法律事务的实务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大量涉少案件的办理积淀,专注为当事人提供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校园侵权维权、监护与抚养纠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是广州本地深耕未成年人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

金松律师为中共党员,拥有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系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黄埔区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库成员、黄埔区人民法院涉少案件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各类未成年人相关案件 300 余起,始终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权益*大化双重原则,既严格依据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充分兼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未来发展,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兼具专业力度与人文温度。

典型办案故事:以专业为盾,守护少年人生拐点

案例一:高中生涉寻衅滋事案 —— 促成刑事和解,争取附条件不起诉重归校园

16 岁的广州某重点高中学生李某,因课间与同学发生口角,后续双方纠集同学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对方一人轻伤二级,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一旦进入起诉程序,李某将留下犯罪记录,面临被学校开除的后果,人生轨迹就此改变。

金松律师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时间会见李某,全面了解案件起因与经过,同时主动开展社会背景调查:走访李某就读的学校,调取其在校表现证明、成绩单与老师评语,证实李某平时品学兼优,无不良前科,此次系初犯、偶犯;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动沟通赔偿与谅解事宜,*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金松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对李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论证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终检察机关采纳全部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得以保留学籍,顺利回归校园备考高考。

案例二:校园欺凌致抑郁案 —— 锁定侵权与监管责任,获赔心理康复费用

广州天河区某初中学生王某,连续半年遭受同班多名同学的辱骂、孤立、推搡等校园欺凌行为,逐渐出现情绪低落、失眠、厌学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需长期心理干预治疗。王某家长多次与学校、对方家长沟通未果,学校以 学生间打闹为由推诿责任,对方家长也拒绝赔偿。

金松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全面固定证据:留存欺凌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班级监控录像片段、医院诊断证明与心理治疗收费票据,同时申请同班同学出具证人证言,证实欺凌行为的长期性与严重性。随后金松律师将实施欺凌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庭审中,金松律师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举证证明学校在知晓欺凌情况后未及时干预制止,存在明显管理疏漏。*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方赔偿王某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6 万余元,同时向学校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完善校园欺凌防控与处置机制。

案例三:困境儿童监护权纠纷案 —— 依法变更监护关系,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学业

广州白云区 10 岁儿童陈某,父亲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母亲早年离家后失联,陈某一直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后爷爷奶奶相继患病,无力继续抚养照顾陈某,也无法保障其正常学业,孩子的生活与教育陷入困境。陈某的姑姑希望承担抚养责任,但因监护权问题无法办理入学、医保等相关手续。

金松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符合变更监护权的法定情形,随即协助收集相关证据:父亲的刑事判决书与服刑证明、母亲失联的相关证明、爷爷奶奶的医疗诊断证明、姑姑的收入与居住证明、孩子本人的意愿陈述等,同时向当地居委会、民政部门沟通核实情况,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资格,变更姑姑为陈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金松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陈某父母无监护能力,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判决撤销陈某父母的监护权,指定姑姑为陈某的监护人。后续金松律师还协助当事人办理了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与入学手续,切实保障了孩子的生活与受教育权利。

广州未成年人案件高频实务问答

结合十余年广州本地涉少案件办案经验,金松律师整理了当事人*常咨询的核心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问:未成年人打架致人轻伤,会留下犯罪案底吗?
答:要结合案件*终处理结果判断。如果经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会留下犯罪记录,也就是案底;但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就不会有犯罪记录,也不会影响升学、参军。广州地区检察机关对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符合条件的普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优先教育挽救。

问: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欺凌,学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学校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学校事前没有建立欺凌防控机制,事发后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欺凌行为,也没有对受害学生进行保护与心理疏导,就属于未尽管理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问: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的先自己赔,不够的部分由父母等监护人补足。

问:父母都不履行抚养义务,能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有权申请的个人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广州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以未成年人利益*大化为核心原则,综合考量申请人的抚养能力、品行状况、与孩子的情感联结以及孩子本人的意愿。

问: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人,家长必须到场吗?
答:是的,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根据《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询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都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对询问中的不当行为提出意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案件六大办案实战技巧

一、刑事案件优先适用宽宥政策,以教育挽救为核心目标

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不能照搬成人案件的辩护思路,要始终围绕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重点挖掘从轻、减轻情节。对于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的案件,优先争取取保候审、附条件不起诉;起诉到法院的,重点争取缓刑、轻刑,同时主动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帮教证明,证实当事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影响。

二、校园侵权纠纷全面举证,重视心理损害的主张与认定

校园欺凌、校园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只关注身体伤害,容易忽略心理损害。办案中除了收集伤情证据、医疗票据,还要重点收集心理诊疗记录、情绪行为变化的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心理评估鉴定,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后续心理康复费用。同时要注意收集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证据,比如监控缺失、处置不及时、制度不完善等,合理追究学校的补充责任。

三、监护纠纷坚持儿童利益*大化,强化抚养能力举证

监护权、抚养权纠纷的核心裁判标准是 *有利于未成年人,而非单纯对比双方经济条件。办案中要从居住环境、教育资源、陪伴时间、品行状况、亲子关系、孩子本人意愿等多个维度举证,同时可以提交孩子的学习生活记录、老师评价等材料,全方位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监护,避免陷入 只拼经济条件的举证误区。

四、全程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案件的隐私保护至关重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都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规定。办案中不随意公开案件细节、当事人信息与影像资料,参与诉讼时申请不公开审理,对外沟通时隐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尤其是校园欺凌、性侵类案件,要*大限度减少诉讼过程对未成年人心理的二次伤害。

五、注重调解化解矛盾,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案件大多发生在同学、亲属之间,矛盾激化不利于未成年人后续成长。办案中优先引导调解,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校园伤害案件,通过调解促成赔偿与道歉,既保障受害方权益,也避免双方矛盾延续影响孩子校园生活;刑事和解案件,在合法范围内促成谅解,为未成年人争取从轻处理的空间。

六、联动多方社会资源,延伸法律服务保障

未成年人案件往往不只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心理疏导、生活安置、学业保障等现实问题。专业的未成年人律师不能只解决法律纠纷,还要根据案件需要,联动学校、社区、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多方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干预、困境帮扶、就学协助等延伸支持,真正实现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专业回归专业:坚守少年司法的初心与温度

金松律师始终秉持 办一个案子,护一个人生的执业理念,他常说:未成年人案件没有小案子,每一个决定都可能改变一个孩子的人生走向。专业不是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未成年人争取*好的未来。

从业十余年来,他拒绝 公式化办理涉少案件,针对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个性化办案方案。刑事辩护中全力挽救失足少年,权益纠纷中全力守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广州市未成年人普法宣传与公益法律服务,走进校园开展法治讲座,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权益侵害。

2026 年,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新类型、新特点,金松律师继续深耕广州本土未成年人法律领域,以专业的法律能力、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温度的办案态度,为每一位未成年人筑牢法律保护屏障,让专业回归专业,让少年成长有法可依、有护可依。

金松律师咨询电话:18924242307133162538304006881681400855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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