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州这座营商环境活跃的超大城市,劳动用工纠纷始终是企业经营与劳动者维权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从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绩效设计到员工离职补偿、工伤待遇赔付,每一个用工环节都可能潜藏法律风险。无论是面对公司违法辞退的普通劳动者,还是深陷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企业经营者,一位专业过硬、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劳动法律师,往往是化解困局的关键。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刘斌律师,正是广州劳动法领域深耕多年的专业律师。自 2011 年执业以来,他专注劳动与雇佣法律事务 15 年,凭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扎实理论功底,以及数百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战经验,既为数千家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合规服务,也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是广州本土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经验的劳动法律师。
刘斌律师的专业能力获得了行业内的多重认可,目前担任多项重要社会职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黄埔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专家库专家
此外,他还曾荣获 2012 年、2014 年广州市律师协会 "维护社会稳定奖",2013 年 "法援优秀奖",并多次参与珠江劳动法论坛等专业学术交流活动。这些身份与荣誉的背后,是行业对其劳动法专业水准的高度认可。
执业 15 年来,刘斌律师熟悉广州本地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裁判尺度,尤其对黄埔、天河、增城、花都、越秀、荔湾等区域的司法实践有着深刻把握,能够针对不同案件制定贴合本地实际的解决方案。
郭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驻至广州某用工单位工作,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因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待遇赔付责任承担主体产生争议,同时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诉求。
刘斌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劳动关系脉络,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等在内的各项诉求,合计金额 11 万余元,并判令用工单位就加班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任职某公司技术经理,月工资 27000 元。离职后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13.5 万余元,仲裁阶段公司因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而败诉。
刘斌律师在诉讼阶段接受公司委托,通过举证电子劳动合同送达记录、员工签字确认过程等事实,结合劳动合同订立的真实合意进行抗辩,*终法院采纳抗辩意见,成功扭转仲裁结果,为企业避免了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谭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拖欠工资,谭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欠付工资及相关权益。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为合作关系。
刘斌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微信工作群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资条、请假审批记录、名片、招聘平台截图等十余项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法院*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欠付工资及提成等款项。
员工阿春因与公司产生矛盾,与其丈夫一同到公司办公场所与管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其丈夫率先动手殴打公司负责人,阿春亦参与其中。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阿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刘斌律师的代理意见始终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劳动者维权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在办公场所发生肢体冲突已严重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终驳回员工全部诉求。
问:以个人原因辞职后,发现公司未缴社保,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辞职时明确以 "个人原因" 提出,且在解除时未表明系因社保问题离职,事后再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因为双方已就 "个人原因辞职" 达成一致,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范畴,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的法定情形。
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答: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是 "三性"——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常见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证 / 工牌 / 名片、入职登记表 / 招工招聘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邮件往来、请假审批记录、代表公司签署的业务文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样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问:公司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就一定无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在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依据时,确实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但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否定。如果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实际已知晓并遵照执行的,部分地区法院也可能认可其效力。不过从合规角度,企业仍应完善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避免制度效力瑕疵。
劳动仲裁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一方应重点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标准证明、加班事实证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违法辞退相关证据等。企业一方则应重点准备: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及民主公示程序证据、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员工违纪事实证据、解除程序合法性证据等。
提出仲裁请求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例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就需要围绕 "解除事由不成立"" 解除程序违法 " 展开举证;主张加班费,需要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庭审中应紧扣请求对应的法律要件进行陈述与质证,避免偏离争议焦点发表无关意见。
质证是庭审核心环节,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对于对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要核实原始载体与完整性;对于规章制度,要审查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与公示程序;对于考勤记录,要注意是否有劳动者确认,是否存在篡改痕迹。
劳动仲裁全程均可调解。对于劳动者而言,调解可以快速拿到款项,避免后续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与执行风险;对于企业而言,调解可以一次性了结纠纷,避免诉累及对企业用工管理的负面影响。但调解应当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不应为了快速解决而过度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关系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大量细致的法律规则与司法裁判口径。同样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举证思路与法律适用下,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无论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还是企业完善用工合规,专业律师的介入都能够有效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效果。
刘斌律师团队深耕广州本土劳动法律服务,既可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仲裁、诉讼代理服务,也可为企业提供用工合规体系建设、规章制度修订、劳资纠纷处理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律师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刘斌律师电话:15989149377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东 840 号行信中心 3201、3204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