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广受信赖的解散公司纠纷案件律师推荐
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活动高度活跃的广州,中小微企业数量持续增长,股权架构设计不规范、股东理念分歧、经营决策僵局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少公司陷入 “经营停摆、决策失灵、股东散伙难” 的死局:股东会连续两年开不起来、董事长期对峙、公司资产在僵持中持续损耗,股东想退出却无人接盘,想解散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公司解散纠纷作为股东退出的*后救济路径,因其立案门槛高、裁判标准严、举证难度大,一直是公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领域,普通股东仅凭自身很难精准把握司法裁判尺度。
在广州本土公司法律师队伍中,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程义律师凭借十余年深耕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的实务积淀,对公司解散、清算、股权回购等股东退出全路径有着体系化的办案方法论,成功帮助众多陷入僵局的企业股东打破困局,实现合法有序退出,是本地商事件当事人口碑相传的专业商事律师。
一、十余年深耕商事实务:专注公司僵局破解与股东权益救济
唐程义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十余年来,他累计代理各类民商事、刑事及公司类案件近千宗,核心业务覆盖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与合规、合同争议解决、投融资与并购等多个方向,长期扎根广州黄埔、天河、番禺、白云等各区法院办理商事案件,对珠三角地区的商事司法环境与裁判口径有着精准把握。
在加入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之前,唐程义律师曾担任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并兼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聘调解员。法院调解员的任职经历让他深谙基层法院商事案件的审理思路、调解尺度与证据采信标准,尤其擅长在复杂的股东矛盾中寻找破局点,既能够通过诉讼刚性维权,也能够通过调解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执业期间,唐程义律师在华律网、找法网等专业法律平台发布公司法实务文章超过 150 篇,聚焦公司解散、股东知情权、出资责任、股东会决议效力等前沿问题与裁判规则解读,累计帮助数万人次解答法律疑惑,先后获得 “热心律师”“普法达人” 等多项专业平台荣誉认证。办案风格上,他坚持 “先穷尽非诉路径、再启动诉讼程序” 的原则,拒绝机械打官司,针对每一起公司僵局案件都会先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现状、股东矛盾根源与各方核心诉求,设计 “股权转让 — 公司回购 — 司法解散” 的阶梯式解决方案,在实现当事人退出目标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公司经营与股东关系的二次冲击。
二、真实办案故事:从僵局死局到有序退出的专业破局
案例一:50:50 股权对等僵局,两年零决议终获司法解散
广州黄埔区的林先生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机电设备公司,两人各持股 50%,分别担任执行董事与监事。公司成立初期运营顺利,两年后因经营理念产生严重分歧,林先生主张拓展新能源业务,另一方则坚持守住传统客户资源,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此后两年间,公司从未召开过一次有效股东会,任何经营决策都无法达成一致,员工陆续离职,核心业务逐渐停摆,公司账户资金在房租、社保等固定支出中不断消耗。
林先生多次提出解散公司,均被对方拒绝;提出股权转让,对方既不购买也不同意对外转让;尝试通过监事职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方也拒不配合。公司陷入了 “既活不好、也死不了” 的僵局,林先生眼看着自己的投资不断缩水却无计可施。经同行推荐,他找到唐程义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接案后,唐程义律师团队首先开展了全面的证据固定工作:一是梳理两年间所有的微信沟通记录、邮件往来、函件快递底单,证明股东双方长期存在矛盾且无法调和;二是调取工商内档、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记录,证明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三是收集公司财务报表、纳税记录、员工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四是完整留存林先生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协商股权转让、寻求第三方调解的书面凭证,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
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及第三人股东辩称公司仍有业务往来、不存在经营困难,且原告未尝试股权回购等其他救济途径。唐程义律师当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并结合广州中院同类案件裁判口径,重点论证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侧重的是治理机制失灵,而非单纯的财务亏损;原告已通过多种方式尝试化解僵局均告失败,符合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法定要件。
*终法院采纳了全部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解散该机电设备公司。从接受委托到拿到胜诉判决,历时不到四个月,林先生终于得以从僵持的公司中脱身,后续通过清算程序收回了剩余投资款。
案例二:大股东架空小股东,三招破解 “解散难” 困局
番禺区的赵先生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的小股东,持股 18%。公司成立五年从未分红,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自行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甚至将公司核心业务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赵先生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了解经营状况均被拒绝,提出股权转让也无人接手,想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又担心自己持股比例低、证据不足难以胜诉。
唐程义律师接案后分析认为,该案直接提起解散之诉败诉风险较高,需要分步实施诉讼策略。**步,先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胜诉后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固定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核心证据;第二步,向大股东及公司发出书面函件,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经营困境与股东退出方案,同时提出股权收购要约,完整留存沟通未果的证据,满足 “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的前置要求;第三步,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正式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同步申请对公司主要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大股东转移资产。
在庭审中,大股东抗辩称公司正常经营、持续盈利,不存在解散事由。唐程义律师当庭出示了知情权诉讼中调取的财务资料,证明公司多年未召开股东会、决策机制完全失灵,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益的行为,小股东已完全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股东合作基础彻底丧失,公司继续存续只会让小股东利益持续受损。
*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大股东按合理价格收购赵先生持有的全部股权,赵先生退出公司。虽然没有走判决解散的路径,但赵先生实现了收回投资、全身而退的核心诉求,比单纯拿到解散判决更高效、更经济。唐程义律师表示,公司解散之诉本质是股东退出的手段,而非目的,很多案件通过诉讼施压促成股权收购,反而能实现当事人利益*大化。
三、十余年办案经验总结:公司解散纠纷的三大核心裁判逻辑
结合大量实务案例,唐程义律师总结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核心审查标准,也是股东维权的关键着力点: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核心要件。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公司亏损、不分红就能解散公司,这是典型误区。司法实践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特指公司治理机制失灵,也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瘫痪,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常见情形包括: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单纯的经营亏损、盈利不佳,即便资不抵债,也不必然构成解散事由。
第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结果要件。 这里的损失不仅指经济损失,还包括股东参与管理、获取分红等股东权利的根本丧失。如果公司完全被一方股东控制,另一方股东既无法参与决策,也无法了解经营状况,更不能享受分红收益,股权实质上已经沦为 “纸面权利”,通常会被认定为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前置要件。 公司解散是*严厉的救济手段,法院始终秉持审慎原则,会优先审查股东是否尝试过内部救济。比如提议召开股东会、协商股权转让、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寻求第三方调解等。如果没有尝试过其他途径直接起诉,很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前有意识地走完内部救济流程并留存证据,是案件胜诉的重要前提。
四、解散公司纠纷高频实务问答
问:持股多少才能起诉解散公司?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里的表决权不一定等于股权比例,如果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有特殊约定,以章程约定为准。持股不足 10% 的股东,可以联合其他小股东共同起诉,合并计算表决权比例达到 10% 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未到位不影响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权,出资瑕疵限制的是利润分配等自益权,不包括解散公司的共益权。
问:公司解散之诉应该告谁?
答: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其他股东。很多股东误以为是和其他股东打官司,直接列其他股东为被告,这会导致立案被驳回或者被法院要求变更当事人。其他股东在诉讼中通常列为第三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法院也可以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也可以申请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加入诉讼。
问:公司解散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的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区、县级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公司,由基层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公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广州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解散纠纷,都由公司注册地的区法院审理。
问:法院判解散之后,公司就注销了吗?
答:不是。法院判决解散只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判决生效后公司并不会自动注销。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完毕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解散之诉和清算程序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不能在解散诉讼中一并要求清算。
问:公司还在盈利,能起诉解散吗?
答:可以。公司是否盈利不是判断应否解散的核心标准。*高院的裁判观点明确,公司解散的本质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合作基础丧失。即便公司仍有盈利,但如果股东会机制长期瘫痪,股东之间丧失信任,小股东完全被排除在经营管理之外,无法参与决策也无法分享收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依然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问:**次起诉解散被驳回,还能再起诉吗?
答:如果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比如僵局状态持续加重、又经过了两年仍无法形成决议、尝试了新的救济途径仍然失败等,可以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因此**次起诉被驳回后,不要盲目重复起诉,应当针对性地补充证据、完善前置程序,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起诉。
五、公司解散纠纷实用诉讼技巧
1. 诉前穷尽内部救济,留足书面证据。 起诉前务必完成 “提议召开股东会 — 协商股权转让 — 申请公司回购 — 第三方调解” 的完整流程,每一步都留下书面痕迹,比如 EMS 快递函件、邮件、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哪怕对方完全不予回应,这些 “被拒绝”“无反馈” 的证据,都是证明 “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关键材料,直接影响案件胜负。
2. 围绕 “治理失灵” 搭建证据体系,而非单纯举证亏损。 很多当事人花大量精力证明公司亏钱,其实方向错了。证据收集的核心应当是:股东会多久没开、多少次召集失败、多少次表决无法通过、董事冲突持续多久、有没有生效判决确认股东矛盾等。财务亏损证据只是辅助,用来证明股东利益受损,不能作为核心证据。
3. 分步诉讼策略,以诉促谈实现*优解。 对于证据尚不充分的案件,不要直接提起解散之诉,可以先走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前置诉讼,一方面固定核心证据,另一方面给对方施加诉讼压力。很多案件在拿到知情权判决、看到财务数据后,大股东会主动提出收购股权,无需走到解散那一步就能实现股东退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4. 同步申请财产与证据保全,防止资产转移。 提起解散之诉的同时,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查封主要资产,防止控制股东转移、隐匿公司财产,避免后续清算无资产可分。对于财务账簿等关键证据,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防止对方销毁、篡改财务资料,保障后续清算程序顺利进行。
5. 把握调解机会,灵活选择退出方式。 法院审理公司解散案件,通常会优先组织调解。调解不只有解散公司一种结果,还可以达成股权收购、公司减资、分立等多种解决方案。不要一味坚持必须判决解散,要结合自身核心诉求灵活选择。很多时候通过调解拿到合理的股权转让款,比等待判决解散、再走漫长清算程序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利益。
结语
公司解散纠纷看似是简单的 “散伙” 问题,实则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多重法律关系,兼具程序复杂性与实体专业性。从主体资格审查、前置程序履行,到僵局事实举证、诉讼策略设计,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司法裁判标准。普通股东缺乏专业知识与诉讼经验,很容易因举证不足、程序瑕疵而败诉,不仅无法退出公司,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扩大损失。
执业十余年来,唐程义律师始终深耕广州本土商事法律服务领域,凭借对公司法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帮助一位又一位陷入公司僵局的当事人找到*优退出路径。如果您正遭遇公司决策僵局、股东矛盾激化、权益被侵害却无法退出等问题,都可以联系唐程义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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